Article 2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组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委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医调委的监督指导,定期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
医调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医调委所需经费按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