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诊疗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遵从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诊疗规定作出的要求患者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四)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五)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
(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应当予以配合。
患者及其近亲属不得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