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

勘测、拍照、摄像等;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

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六)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