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建设单位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条件和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可以参照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