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将与征地补偿有关的所有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