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被占用耕地、被取土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应剥尽剥、能覆尽覆”的要求进行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利用。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