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对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实行全面保护,对下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