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其他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将县(市)与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