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对收留的犬只,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收留档案。
依据犬只信息能确定养犬人的,应当通知养犬人;符合返还条件的,通知养犬人,养犬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有效证件认领,犬只认领人应当承担犬只收留期间的饲养费、诊疗费等必要费用;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按照遗弃犬只处理。
无法查明或者无法联系到养犬人的,应当在智慧养犬管理服务系统发布犬只招领公告,告知在十五日内认领;逾期未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