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绿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以及种植密度是否科学合理;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六)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