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基本草原超过十五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五公顷至十五公顷的,报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超过五公顷的或者临时占用非基本草原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