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选育、引进、推广适合当地条件的优良草品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引进、推广、经营、检验和检疫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经营、播种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草种。发现有病虫害的草种,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