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包括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贮存室)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安全评价。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用场地和专用贮存室安全管理的具体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贮存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