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编制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应当同时认定负责日常保护工作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保护单位),并可以根据代表性项目保护需要,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掌握并保存、保护该项目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的能力;

(二)具有开展传承、展示、传播活动的场所、专业人员等相关条件;

(三)具有实施该项目保护实施方案的能力。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长期从事该项目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认定该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