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级、县级代表性项目的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市或者区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被取消后,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认定该项目的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

国家级、省级代表性项目的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存在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市和区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保护实施方案的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必要时可以向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保护单位主体资格被注销、撤销的,代表性传承人死亡的,或者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