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积极树立行业新风,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鼓励和倡导社会文明风尚,建设文明校园。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加强正面引导,传播文明理念,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车站、影剧院、商场、公园、广场、公交站台、建筑施工工地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介质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

公共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提示牌。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