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新建公办学校应当按标准同步规划建设体育设施;设施应当与教学、生活区域相隔离,并建有向社会开放的通道。已建成的公办学校体育设施未与教学、生活区域隔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学校进行隔离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的安全保障,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指导学校建立管理制度。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