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除季节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形关闭外,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三百三十日,且每周不少于五十六小时。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和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可以增加免费开放天数。
公共体育设施在开放过程中提供服务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设施醒目位置或者官方网站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因维修、保养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