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树木进行修剪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城市绿地管护单位进行修剪:

(一)影响架空线使用安全的;

(二)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他人采光、通风及安全,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四)其他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确实需要修剪的。

管护单位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应当由管护单位和产权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