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砍伐、移植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的树木不满五十株的,由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批准;五十株以上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砍伐、移植城市道路、公共绿地以外的树木的,由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批准。

每砍伐一株树,应当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八厘米以上的相同树种树木十株,也可以出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补栽。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