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可以在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由业主自行管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业主自行管理办法。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应当按照监督和管理分离的原则,制定自行管理方案,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等;

(三)聘请专业服务机构的方案;

(四)物业服务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管理,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