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理由拒绝办理移交手续、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人拒绝移交、退出的,业主有权拒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可以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人应当负责维持退出前物业管理区域的正常秩序。

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交接工作的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