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0,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公平竞争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制定和发布对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计划、制度、办法及其他文件等;
(二)加强竞争政策实施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工作,组织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进行会审;
(三)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四)组织、指挥、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影响公平竞争治理的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协调、督促查处跨地区或者跨部门的重大、复杂案件;
(五)组织开展公平竞争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平竞争治理工作智能化水平;
(六)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组织宣传有关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做好讲解答疑工作,回应社会关切;
(七)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公平竞争的事项。
行业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对经营者的竞争政策宣传、指导、培训等,引导、规范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消费者组织应当努力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强对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Chapter 2公平竞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具体的产业政策时,应当坚持以竞争政策为基础,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充分发挥各类政策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相互促进作用,增强产业竞争力,集聚全球优质生产要素。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境内外服务提供者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Chapter 3公平竞争审查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以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政府审议;在提交政府审议前还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机制,重点抽查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的政策措施,抽查结果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布。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被抽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Chapter 4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三)直接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侵犯商业秘密;
(五)从事违法有奖销售;
(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七)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八)其他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法律规定禁止经营者从事的其他垄断行为。
(一)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妨碍商品或者服务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三)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金融信贷、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
(五)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六)其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Chapter 5对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调查
举报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单位和个人认为地方性法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以依法向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约谈被调查的经营者等方式,依法进行告诫并提出整改要求。
(一)进入涉嫌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影响公平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影响公平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调查涉嫌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执法机构的调查。
Chapter 6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