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2, 2022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2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21年12月28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2月22日河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公交车、货车和危险物品等专业运输车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道路之外,为特定群体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高架下道路、路肩边坡、街巷内等场所施划的临时公共停车泊位。
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进行停车自治。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负责停车场的用地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人防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政府应当提供政策扶持。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Chapter 2停车场规划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换乘站等衔接,并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的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且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供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Chapter 3停车场建设
(一)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或者补贴;
(二)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情况下,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
(三)依法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
结合街巷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利用边角空地,因地制宜增加停车泊位供给。
鼓励新建建筑高于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公共停车场。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停车管理信息系统,与市停车管理信息系统联通。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街道社区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道路停车方案应当包括允许免费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违反停车规则处理等内容。
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车站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建筑分布和便捷原则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点处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和停车棚。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用于非机动车使用的充电、换电设备。
Chapter 4停车场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路内高于路外等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依法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公示。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
医院、商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停车场可以错时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鼓励公共停车场和其他专用停车场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免费向公众开放。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三)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四)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五)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
(六)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听从停车场工作人员引导;
(二)缴纳停车服务费用;
(三)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五)不得在停车场内使用明火、试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停车设施标志规范,标线清晰,收费标准公开醒目;
(二)道路临时停车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持证上岗,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三)遵守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时间,主动引导车辆顺向、有序停放。
(一)擅自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标牌;
(二)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三)在收费管理设施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四)破坏道路停车泊位设备、设施;
(五)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利用其它障碍物强占停车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间和范围停放车辆;
(二)按照标示方向在标线内停放车辆,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车辆;
(三)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情形,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按照要求驶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时纠正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在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对不听劝阻的,沿街单位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