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人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业务培训。

鼓励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行业组织为其会员提供土壤污染防治培训、指导等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社会团体、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