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的船舶总量。除航道外,船舶进入湿地公园应当征得管理机构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船舶外观与湿地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船舶大小与湿地公园水域相适应;
(二)具备停泊码头、泊位;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航行条件、安全技术规范,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湿地公园内用于生态旅游、农耕渔事等的机动船舶应当采用清洁能源为动力源。
湿地公园内船舶和船员的管理以及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