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核准文件,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网或者政务服务窗口等提交相关材料。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准,并向申请单位核发核准文件,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布运输单位名称、车型、号牌;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二至五年。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输单位实施核准情况定期进行核查、评估,并作为延续核准的依据,相关情况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核准文件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