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的单位,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处置核准文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型、限载规定的自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合法有效;

(二)运输车辆已安装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密闭运输、卫星定位、自动计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三)有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车辆车型、限载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