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建(构)筑物、雕塑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损、污损等影响市容的,其产权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雕塑或者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和临街的门窗、阳台、平台、屋顶、观景台、外走廊及其附属设施堆放、悬挂、张贴影响市容的物品、宣传品;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或者各类宣传品。

确需在建(构)筑物、设施上架设管线设施或者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报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