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

(三)编制城市道路和公共区域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四)编制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五)组织落实、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六)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专项规划、相关标准应当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