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二)噪声、振动排放符合规定标准;
(三)配备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等设施,保证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将其产生的厨余垃圾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