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预测意见和有关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应当进行评审,并将地震预报意见、评审结果和对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市(州)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