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扬尘污染防治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平台和违法行为曝光平台,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受理、调查投诉和举报事项,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