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 2022
- In force from
- April 2, 2022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17年5月2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两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市政管理、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平台和违法行为曝光平台,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受理、调查投诉和举报事项,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反馈。
鼓励推广和使用先进、实用的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设备。
Chapter 2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依法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发现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进行施工、运输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施工车辆到达的道路以及施工人员日常行走的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车辆出入口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施设备,配置防溢座或者废水收集坑、沉淀池,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高空施工作业应当设置立体防尘网。施工工地搭设的外脚手架外侧应当采用清洁、无破损的密目网进行封闭。
施工工地所用的石材、木制品、混凝土(砂浆)预制件等构件,应当采用制成品实施装配式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切割的,应当采取密闭、喷淋等防尘措施。
路基土方填筑不得使用无防尘遮罩的粉碎设备。
在特殊气象条件下,开挖、装卸土方易产生扬尘且无法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应当停止土方开挖、装卸作业。
喷洒沥青透层油、粘层油等施工应当采取遮挡措施。
(一)全程采取边拆边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未完全拆除前使用密闭防尘网围挡建筑物;
(二)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在爆破前采取内外喷淋、洒水等方式淋湿建筑物,并在建筑物内各层楼板设置盛水装置,爆破后立即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拆除工程完成后,施工用地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地面硬化、绿化等防尘措施。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场坪、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三)砂石、粉煤灰等物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易产生扬尘的石膏粉、重钙粉、腻子粉等物料采用密闭容器存放,或者袋装入库集中管理;
(四)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挡墙、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装卸物料采取密闭、喷淋等防尘措施;
(六)对长期性的废弃物料堆放场所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七)在大型物料堆放场所出口处安装车辆冲洗设施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城市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特殊气象条件下,进行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易产生扬尘时,停止作业;
(二)种植土、弃土、余土以及其他作业物料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迁移绿化植被后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补植的,对裸露土地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六)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和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围挡边石或者道板三至五厘米。
主干道路、快速道路应当采用机械化吸尘式等先进防尘方式清扫,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吸尘式清扫。
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进行低尘作业,因特殊气象条件无法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时,停止作业。
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从事开采和加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以及河道沿线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单位范围内的,由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的,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社区(村庄)边角空地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五)国有储备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闲置土地的,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员负责。
Chapter 3监督管理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保护被检查人的隐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信息,实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测网络和数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的;
(二)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遮盖、冲洗等防尘措施的;
(三)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一)未密闭石膏粉、重钙粉、腻子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挡墙、遮盖等防尘措施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喷淋等防尘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