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药机构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定点医药机构和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