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不得要求参保人支付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也不得违背参保人真实意愿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自费药品、诊疗服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权直接扣减定点医药机构的结算费用,用以补偿参保人已自付的医药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