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发生地质灾害或者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信息发布等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调用抢险救援物资、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采取临时管制措施。
因抢险救灾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临时占用其房屋、土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专业救援组织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有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