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险情或者灾情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发生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