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群测群防组织,明确责任人、监测人,设置警示标识,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人员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防灾避险应急能力;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发放监测补助,配置实用监测预警设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警示标识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应当载明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范围,以及预警信号、撤离和转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