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调查认定结果,对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造册并依法予以公布。经实施工程治理、避灾搬迁措施后不再作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当及时予以核销。

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办法,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