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居民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不是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者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及其附属设施、机场、车站、码头、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