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缴纳垃圾处理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垃圾分类投放和参与治理的义务,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乡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收集场所。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步骤、时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

实行垃圾分类的设区的市,应当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按照垃圾分类要求以颜色予以区分,并标明易识标记。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