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或者公益活动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对自建房进行质量安全性能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