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4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Article 25In force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