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严格文明执法、工作作风懈怠,违反规定收取、损毁、私分、截留财物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