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注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