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