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四)餐具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因条件限制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五)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六)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