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查验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5日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商品信息,指导并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执行食品安全制度;
(五)建立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加强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