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建筑、物业用房以及其他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二)擅自占用或者允许他人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绿地、场地等共有部分开设停车场、设置广告等经营活动;

(三)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维修资金;

(四)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个人;

(五)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六)非法限制业主进出物业服务区域、楼栋,骚扰、恐吓、打击报复业主,擅自停水停电等;

(七)非法泄露业主信息;

(八)拖欠应当承担的园林绿化用水、消防用水、公共照明用电、垃圾清运等费用;

(九)同意、默许业主破坏或者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楼顶加层;

(十)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